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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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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挪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罪)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挪用***罪,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罪***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了挪用***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俗称新刑法)又在第384条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法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难以操作,为此两高纷纷出台司法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该解释的颁行,引起争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作了解释,纠正了上述司法解释。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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