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法律责任的含义.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7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7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与义务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出租屋管理人员的人口登记和检查;
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信息实行业主或者管理人、用人单位申报制度。
出租屋和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超过三十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登记申报工作。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实施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小区内出租房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
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按月向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已入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出租屋管理机构。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八条第项规定,未及时报告、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在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故意阻挠、妨碍开展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户五百元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含义比较表名定义称
制定举例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法律责任的含义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7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insheng2008
  • 文件大小301 KB
  • 时间201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