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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制度研究及其启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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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防类制度是环境法中体现预防原则的一系列环境制度的总称,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预防类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而台湾《环境基本法》关于预防类制度的规定能为我们修改《环境保护法》提供一些启示。 
【英文摘要】Preventive systems are a series of environment law system that reflect preventive principle,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program system,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clean production system and environmental standard system…… Preventive systems are the key point of Environment Law‘s amendment. And we can learn some experience from Taiwan’s Environmental Fundamental Law. 
【关键词】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制度;启示 
【英文关键词】 Environmental Fundamental Law; preventive systems; enlightenment. 
【正文】一、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法律制度研究的意义 
大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先《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立法初衷是作为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统筹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然而由于其立法时间早,立法理念落后等原因,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整体性使我们必须对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和规范予以修改,而预防类制度的完善是修改《环境保护法》的重点,预防类制度在环境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预防类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体现预防原则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现今预防原则先已被公认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首要原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各国在处理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几乎都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然而以牺牲环境换来的经济发展却使人类付出了更惨痛的代价。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渐将环境政策的重心从末端治理转移到事先预防,并在环境基本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类制度,落实预防原则。大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把重心放在预防类制度上,以体现预防原则。制定于2002年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是人类跨入21世纪后颁布的第一个环境基本法,该法预防类制度的规定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原因如下: 
首先,台湾的《环境基本法》制定于2002年,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美、德、日等国先进的立法理念与体例,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顺应了循环经济的浪潮,这使该法的很多规定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大陆的环保法制定于1979年,1989年虽作修订后至今,但均在1992年第二次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前,其立法理念仍然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阶段上,已不适应时代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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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