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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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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它取代了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学****中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有关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各种规定;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第四章——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第七章——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一般规定。

前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创造和保持世界各国和人民间的友谊和谅解大有帮助,但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和人民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下列签字各国政府为此协议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能够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全地和经济地经营;
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约定在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适当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
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
第五条非航班飞行的权利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备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照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客、货、邮件但非从事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装卸客、货或邮件的特权,但装卸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六条航班飞行
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第七条国内载运权
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装载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的乘客、邮件和货物。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第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而能飞行的航空器,未经一缔约国特准并遵守此项特准的规定,不得无人驾驶而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缔约各国承允对此项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开放的地区内飞行时,一定加以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
第九条禁区
一、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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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ongmengguo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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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