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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介绍与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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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介绍与评析 2009-8-25 9:44:26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以下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法主要修改内容及其影响进行简要介绍与评析。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影响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权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评析】对保障型(特别是长期保障业务)保险业务的负面影响巨大,具体影响表现在:
1、投保人仅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现法为:故意或者过失)不如实告知行为,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行为必须与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直接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无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接触保险合同;
3、即使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解除权,其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30天或者2年);
4、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明知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行为时(保险代理人明知推定保险公司明知),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5、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6、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何谓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含义似乎不明确。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非常困难的,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也非常困难。
新保险法将改变保险公司的行为模式。保险公司的选择:
1、加强对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管理和代理公司的选择。通过保险代理人队伍做好保险合同订立中的第一次风险选择;
2、加强核保,不承保可疑业务;
3、保险公司放弃高保额、低保障的业务,尤其是期缴业务。保险公司在附加保障型保险时将更加慎重。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格式条款的提供义务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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