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doc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载体改造升级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的建设,提升大浪时尚创意城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浪时尚创意城是指大浪石凹片区发展单元,位于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北部,东临茜坑水库,北依大坑、石凹水库,东、西、北三面均以基本生态控制线为界,南面以机荷高速公路为界,总面积约4.59平方公里。本实施细则所称时尚企业是指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高端品牌服装服饰、黄金珠宝、鞋帽皮具、钟表或其他相关时尚产业的企业。
第三条对引入的重大时尚项目和活动以及突破《若干措施》的相关措施,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新区审定。
第四条对载体改造升级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龙华新区载体改造升级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事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申请资助项目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六)项目已完工,并通过专项审计。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四条内容规定,对成功改造升级为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园区的改造主体,拆除重建类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最高1000万元;功能改变类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200元,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四条内容规定,对时尚创意城中旧工业片区整体改造升级为时尚创意企业集聚园区,园区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并且入驻的时尚企业租用或购买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龙华新区载体改造升级项目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载体改造升级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报告,报告中要体现改造对象、改造主体的基本情况、改造的规模、总投资额、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九)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书;
(十)发改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文;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
(十二)项目的房产证明;
(十三)改造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第六条资助的企业,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龙华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的总部园区证书。
第十条申请第七条资助的园区经营管理企业,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
(一)入驻园区的时尚创意企业名单;
(二)入驻园区时尚企业签订的购买或租赁场地合同;
(三)园区管理企业向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的资格认定申请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正反打印、编制目录、页码,备齐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华新区载体改造升级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并组织有关单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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