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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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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构想.doc对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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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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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这一论题为主线,通过对中小企业现状的分析,指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在对中小企业发展之重要性和迫切性的探讨的前提下,提出了对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构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的分析。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中小企业之范围界定;二是阻滞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分析。
二、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需要及中小企业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决定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制度具有紧迫性。再次,建立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发达国家的普遍作法。
三、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构想。(一)规范市场主体,激发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二)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三)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环境。(四)《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身的完善。
中小企业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日益突出,其登记户数增长速度明显减缓。要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使其在市场经济中实现真正的平等,仅凭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很难做到,必须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基于这一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中小企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法律条款太虚,操作性太弱,缺乏刚性的‘法律责任’的内容”。现就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谈几点认识:
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分析
(一) 中小企业之范围界定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即使在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产业部门也会有不同的标准。在美国的一般经济文献中,只有大小企
业之分,很少使用中型企业这一概念。美国在其《中小企业资助法》中对小企业的界定是这样的:“它为私人所拥有,进行独立经营,在所经营的行业中,不具有支配性。在作出详细规定时,除了上述标准外,小企业管理局长还可以采用雇员数量和营业额等其他标准。”其中在采用雇员数量作为界定标准时,应视不同的工业部门而有所变化,以反映出这些工业部门的不同特点。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其他的有关因素[1]。据此,美国目前通行的划分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的界定,即小企业一般是指:在所有权和管理权上由某一个人、几个人或者由集团占有并独立经营的、雇佣职工不超过500人的企业[2]。另一个是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的质的规定,即小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四个特征中的两个:(1)独自经营,经理通常就是企业主;(2)资本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所有;(3)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在当地;(4)企业规模在本行业内相对比较小,这可以用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指标来衡量[3]。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体现在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该法规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大体包括:(1)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2)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或以经营批发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3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此外常用职工人数20人(经营商业或服务业为主的5人以下者为小规模企业)[4]。此外,德国、英国、法国、丹麦、爱尔兰等国家也都根据自己国家的经济情况从法律上规定了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5]。
从各国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看,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是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越高。但不论发展情况如何,差别多大,各国界定中小企业无疑都考虑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这就是:(1)从业人数;(2)实有资本(资本额或出资总额);(3)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只是具体使用情况有所不同,有的采用其中的一项或两项,个别国家三项同时采用。但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雇员人数这一标准[6]。
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一直没有统一标准。现在执行的是1988年由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该标准1999年6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不分行业,主要以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数量、固定资产原值数量为参照,将企业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四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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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