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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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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城乡低保
一、城乡低保条件和标准
认定条件: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认定三要素:户籍状况、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
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3550元,人均月补差标准164元(按季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70元,人均月补差标准262元(按月发放)。
低保金发放标准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也叫补差。
二、低保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 履行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手续。
3.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登记。
4.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诺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自动申请退出低保。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民主评议救助对象,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家庭各类收入和财产状况,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
(1)信息核对。
对低保申请家庭的车辆、住房等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进行核对,乡(镇、办)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2)入户调查。
乡(镇、办)受理低保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核查人员由乡(镇、办)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办)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所有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未如实评议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追究相应责任。
(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审查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及抽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根据申请人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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