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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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第一讲知识产权总则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有的又译为“知识财产权”、“知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等。我国大陆地区现已****惯用“知识产权”的术语,台湾地区的不少学者常使用“智慧财产权”术语。
关于知识产权术语的起源,我国目前有两种学税:
其一,认为知识产权最早起源于17世纪法国的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为法国学者卡普佐夫(Capzov)。指这种观点的著作主要有《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黄勤南主编)、《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刘剑文、张里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出版)等等。
其二,认为知识产权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持这种观点的著作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司法部统编教材,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尽管人们对知识产权一词的起源以及文字表述上有一些不同,但在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因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揭示知识产权的外延。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助于大家准确地或更具体、更感性地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内涵在不断变化,外涵日益扩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范围大,有的范围小,从我国的情况看,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下面我们分别介绍几个重要国际条例和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然后综合下一个结论。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范围
1967年一些国家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该公约第2条对知识产权规定的范围是:
1、著作权或版权。即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邻接权。即与表演者、广播、录音制作者有关的权利。
3、专利权。即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
4、发现权。即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外观设计权。即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商业标志权。即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识别性标志有关的权利
7、反不正当竞争权。即与防止不正当经营竞争有关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世界贸易组织所划的范围
在美国的压力下,1986年9月开始把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在最后形成的文件中,有一份文件名称叫《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在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这个协议也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虽然我国正在为复关而努力,目前还未入关,由于该协议代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新潮流和动向,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复关也只是一个迟早问题。因而该组织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我们要予以介绍。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原产地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朴图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容易理解,拓朴图恐怕就有些费解。实际上,拓朴图是英文词的音译和意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trips中使用了两个同义词,即Layout-designs(of integratd circuits)和topographies. 前种表述常见于美国,拓相图的表述常见于欧共体。trips同时了采用两种表述方式。实际上就是指半导体芯片上的掩膜作品(或称为一种布图设计),这是随着电子技术这一高新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
7、未报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权)
(三)《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
知识产权在我国是作为一类民事权利来理解的。因而《民事通则》不可避免地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民事通则》第94条至97条规定: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3、商标权
4、发现权
5、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四)结论
根据前述国际条约、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著作权(含邻接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权
5、科技奖励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6、其他商业标志权:企业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特殊标志权等
7、植物新品种权
8、拓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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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