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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宣告 《破产法学》书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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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破产宣告
在此,应当先概述一下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关系。说明破产宣告程序在整个破产法程序中的地位。并表明,破产清算程序或破产宣告有可能使当事人申请直接进入,也有可能是从重整程序种转换而来,即重整不能的几种情况之下,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程序概述

破产宣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程序。破产宣告程序是对债务人具有破产事实的法律认定,自此,破产程序进入实质阶段,即以破产人的财产对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程序。
债务人具有了破产事实,是启动破产程序的要件,但是并不必然导致破产宣告程序的适用。在破产宣告前,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者重整成功,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可免于破产宣告。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特征
破产宣告昭示破产程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自此后程序不可逆转地走向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破产企业最终失去市场主体资格的境地。因此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的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宣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作出破产宣告的主体只能是法院。破产宣告不仅仅是对特定法律事实的确认,更重要的是对该法律事实的确认的后果是导致债务人市场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不仅关系到债务人的权利也关系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只有具有处于中立地位的,享有国家审判权的法院才能作出破产宣告裁定。
(二)破产宣告的对象是债务人。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法院对于具有法定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宣告其破产。我国破产法采用的是有限破产主义,因此债务人的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对于自然人和其他的商事主体不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三)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程序的起点。破产程序是由一系列的程序制度组成,这些制度呈现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特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启动破产程序。如果是破产案件在初始阶段并没有申请破产清算,该案件可能会经历重整或和解程序,如果重整成功或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就避免被宣告破产。即使是在初始阶段就申请破产清算,也需要经历一系列程序后才可能由法院进行破产宣告。
如果法院认为债务人具备了破产的法定事由,并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进程后作出破产宣告裁定,破产案件进入清算程序。所以说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的一个转折点,自此后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变价和分配,清偿债权。
(四)破产宣告是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不仅引发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来说,其身份和地位也发生相应的变更。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事由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必须基于特定的事实。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是破产的法定事由。这里采用的是复合标准,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资不抵债标准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标准。具备了法定的破产原因或事实并不当然导致破产宣告。
以上是否应当加入(一)直接进入破产宣告的情况
(一)和解或重整程序后的破产宣告情形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具有了法定破产事由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企业破产对社会的震荡,可以对企业进行重整或者允许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挽救企业。在法院受理后申请重整或和解或者初始申请为重整或和解的,如果和解和重整没有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使其脱离破产事实的,在满足了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进行破产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提交草案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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