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福田慈善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次修訂:。
第二次修訂:。
第三次修訂:。
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雲林縣福田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以非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依周張葉蕊女士的慈悲精神以終身志工精神結合民間慈善力量,基於「人要有惻隱之心,彼此照顧扶持」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虎尾鎮,並得報經主管機核設辦事處。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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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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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得申請加入為基本會員。
,不定期捐獻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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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於三個月前預告,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於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與施行細則、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由51人至101
人組成,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代表由基本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潠舉產生,其名額以51人為下限,以101人為上限,並得視會員增加情形按比例調整之,由理事會在每屆會員代表改選前一個月辦理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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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
、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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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十五人,監事三~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參加上級團體代表,授權由理事會推派。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會員代表)之資格。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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