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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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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摘要】当前,如何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合理应用情势变更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诸多争论和分歧,没有形成系统权威的结论。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本文详细分析和总结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和适用范围,并对适用方法和技巧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今后的应用提供帮助。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理论依据;建设施工合同;适用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情势变更(Changed Circumstances)原则是一项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在理论上有广义以及狭义之说,广义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且无过失的外因,使得双方签署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无法全部履行,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会显失公平,进而允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广义的情势变更原则相比,不包括不可抗力的外因。
目前,学术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有很大分歧,进而形成了很多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法律行为基础学说、不可预见理论、诚信原则说以及公平原则说。
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认为情势不变已经存在于当事人的合同之中,对于所有条款(默示和明示条款),都应把情势变更原则视为合同的固定条款。法律行为基础学说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被认定为根据相同的法律政策发展形成的两种不同对策,由于无法对行为基础的认定给出权威的结论,这一学说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论。不可预见理论主要用来解决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过于昂贵和困难的情况,能有效避免过度不公平的现象,但其仅限于情势出现重大变更而普通人不能预见的场合,其适用性比较有限。诚信原则说认为在合同签署之后,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一方的利益将受到损害从而违反诚信原则,此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公平原则说是从制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目的来分析的,其认为制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真正目的是消除合同双方因无法预料情事变更引起的不公平后果,保证双方利益均衡。
二、建设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人(承包方)为完成事先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以及质量控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以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相应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性质就是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决定了其具有独特的特点。首先,其合同主体具有很强的严格性。建设施工合同主体只能是法人,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应该具备从事相应施工的能力。其次,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建筑产品种类繁杂,其结构、外观和用途也不尽相同,并且施工过程通常要受到地质水文条件、自然和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每个建筑产品都必须进行单独设计和施工。第三,施工合同履行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由于建筑材料种类多、工作量大、结构复杂,使得建筑产品的施工工期一般比其他工业产品的工期长,例如水利工程的工期一般为3至5年,在此期间很可能出现材料供应价格上涨、国家政策变更等情况,因此,出现情势变更的可能性也比一般行业高。最后,建设施工合同易受到国家的干预。
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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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