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物权
第十章物权法基本理论第十一章所有权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十三章担保物权
民法学
第十章物权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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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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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而精神产品受著作、商标、专利法调整,仅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
2. 物权是支配权
3. 物权是绝对权
4. 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首先意味着排斥他人干预、侵害而占有或享有特定客体物的能力。其次,物权排他性要求在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权利;存在多种权利的情形下,必须确定顺位,一个物上权利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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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见《物权法》第4条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
见《物权法》第5条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见《物权法》第6条规定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见《物权法》第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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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对世效力。
不可侵害性。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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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和以该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时,物权优先。
在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例外的情形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③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对物权相互间的效力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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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的客体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内容的物权
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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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
内容
原因
物权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公用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等
物权变更
物权内容变更(狭义)
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武器的客体、心理范围、方式所发生的改变。
物权消灭
绝对消灭(狭义)
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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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变动
原则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
登记簿的公信力
不动产
登记
受让人相信了登记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动产
交付
动产的占有与动产交易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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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2编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