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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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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各类型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等。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 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借款人采用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的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采用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所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的自然人。
第八条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五)支付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
(一)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40%;
(三)购买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5%。
(四)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二)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农村信用社可以委托合作项目开发企业代为受理,也可以自行受理。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需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台居民还乡证、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未婚证明、结婚证和离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有关资产证明和资产出租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通过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四)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预收款收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银行进账单等);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贷前受理岗位人员与贷款调查岗位人员可以互相兼任。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可行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贷款的审查和审批。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用房贷款审查和审批环节可合并进行。经审查同意的贷款,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并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五章贷款保险与担保
第十五条抵押人原则上要办理保险,抵押人可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保险单必须约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贷款担保。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本房抵押的担保方式。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其他担保方式。
阶段性担保是指在取得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之前,由售房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售房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存入保证金。发生保证金代偿事项后,售房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一)保证人必须是贷款人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或商业用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二)在所抵押的住房或商业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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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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