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确保信用社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及其派出机构、信用社(银行)、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三条信用社(银行)的固定资产产权属于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负责根据信用社经营发展方向和中长期经营战略,确定全省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
各级信用社负责对本级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组织固定资产账务核算; 三、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 四、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防止资产流失。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二、资产的购建和调拨; 三、固定资产折旧; 四、固定资产清查; 五、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是信用社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信用社应落实
固定资产财务和实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是: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更新计划,组织固定资产账务核算,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清查、报废等管理工作;使用部门(人)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保管、维修本部门(人) 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及转让处理,应履
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固定资产应合法取得,及时入账,账实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
(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和其他等。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
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和其他
五大类。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营业用房、库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附属用房和其
他建筑物。
交通工具类包括:运钞车、公务用车及其他各种类型的汽车、摩托车、船舶等。
电子设备类包括: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电视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报警装置、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机器设备类包括:机械设备、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医疗设备等。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十二条对已征用的土地,应按以下情况管理:
(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土地征用费并登记征地亩数。
(二)对已征用并开工建设项目的,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确定的价值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具体计价原则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重新计价;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 加上调入单位的安装成本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税金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六)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gyzhluyin
  • 文件大小306 KB
  • 时间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