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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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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收回、保管和处置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6号)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0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以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资产。
第三条收回或处理抵债资产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保护信用社利益原则。尽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金损失,切实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在操作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在实物收贷过程中循私舞弊、损公肥私和暗箱操作。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严禁违法、违规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
(四)坚持审慎决策的原则。在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要防止盲目收物高作价或忽视其它偿还来源所造成新的资产风险和损失。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审批权限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由省、市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下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理变现时应分别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为:
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由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取得
第六条各级信用联社要慎重对待以资产或抵押物抵还贷款的问题,对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尽量采取措施保全资产或抵押物,防止和减少贷款损失。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应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争取以现金形式收回贷款本息。对经降价拍卖、变卖仍无法变现的财产又确实无其它偿还能力的,方可申请以物折价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第七条信用社收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处置权,并能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易于变现和保值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明确规定禁止做为抵押、质押的财产或不符合抵债资产条件的资产信用社要坚决禁止收取为抵债资产。
(一)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财产具体包括:
1、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或质物;
2、抵押物、质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等。
(二)不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财产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2、无形资产;
3、机动车辆;
4、土地使用权临近期满且期满前不能处置完毕的土地和地上定着物;
5、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
6、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军事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7、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8、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9、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
10、信用社认为不宜做为抵还贷款的其它资产。
第八条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
(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对拟采取协议收回抵债资产须经报批的,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经上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协议收回手续;
(二)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第九条抵债资产作价:
抵债资产价格确认必须公平合理,作价不得超过市场现价。具体作价形式有三种: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第十条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须申报相关资料:
1、抵贷申请报告。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要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情况,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审贷小组审议,经审议同意后草拟和上报抵贷申请。抵贷申请和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近两年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贷款清收情况,抵债理由和变现能力,处置预案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借款合同》复印件;
3、企业债务人(担保人)提供近两年财务损益报表;
4、抵债资产明细清单,抵债物照片及资产所有权属证明及复印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始fa piao等);
5、信用社审贷小组决策意见;
6、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文件及证明。(包括依法收回的判决书、调解书;协商收回的协议书,缴纳税费凭证等相关证明)。
信用社申请收取抵债资产时,向上级联社申报的资料一式四份,信用社留存一份,报上级联社一至三份。
第十一条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按其现值能够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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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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