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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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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债券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业务风险,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债券业务规定以及有关债券交易结算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清算中心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业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监管部门允许交易的其他债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包括:债券分销、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从事的其他债券业务。
债券分销是指通过债券承销商分销债券的业务。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债券业务管理实行授权经营、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债券业务采取分级授权方式。
第七条省清算中心负责债券业务的日常管理,其权限按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授权执行。
第八条资金营运部门负责债券业务的日常运作。
第三章债券业务运作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
第九条资金营运部门债券业务的工作内容:
(一)完善债券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编制债券业务计划;
(三)开展债券业务;
(四)搜集债券市场信息,接受债券业务咨询;
(五)经批准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资金营运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岗、经理岗、首席交易员岗、交易员岗、结算管理员岗、结算员岗。
第十一条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规定办理相关准入手续、按要求配置必要的交易设备和合格人员。
第十二条省清算中心委派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对首席交易员授权和交易对手授信的管理、日常交易的监督,并负责交易和簿记系统IC卡或USB证书、密钥及印章的保管。
第十三条交易人员管理
(一)交易系统将前台交易人员分为首席交易员和普通交易员两个级别,其中首席交易员的信息及权限由省清算中心委派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其权限包括可开展的一切业务及业务额度。其他普通交易员的信息和权限由首席交易员负责维护,普通交易员的权限受首席交易员自身权限制约,不能超越首席交易员的权限;
(二)交易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举办的培训并取得交易员资

格。
第十四条结算人员管理债券簿记系统将后台结算人员分为授权管理员(即结算管理员岗)和普通经办
人员(即结算员岗)两个级别。授权管理员的权限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签章确认的《授权管理员/普通经办人员注册(注销)申请表》维护,普通经办人员的权限由授权管理员维护。
第十五条交易和结算人员均以口令识别身份,为明晰责任,各交易和结算人员应对自己的口令注意保密,并不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省清算中心设置工作人员移交、注销登记簿。系统管理员移交时, 其信息需于不长于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维护、备案。首席交易员和结算管理员因出差需要暂时移交的,必须严格执行移交制度,登记移交登记簿,回来后立即回收并更改密码。其他交易员(或结算员)的移交,由首席交易员(或授权管理员)注销其交易员(或结算员)身份,并作注销登记。
第四章业务运作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七条债券业务运作坚持风险控制、结构优化、保障头寸的原则,明确操作人员责任;操作过程实行双人临机,相互审核;交易员与结算员分设的总体要求。
第十八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第十九条债券业务的方式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交易。
第二十条债券业务办理过程中,资金营运部门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各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办理,坚持规范操作。开展债券业务,必须对债券市场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与预测评估,了解分析债券券种特点及市场利率走势,合理选择债券业务项目、品种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交易人员根据债券业务需要进行询价、报价、达成交易意向,与对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并登记有关台帐。
第二十二条债券业务合同或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包括业务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传真、信件等,并明确交易日期、交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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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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