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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会计核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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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的账务管理,规范核算行为,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以及省联社有关制度,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清算中心的资金营运业务核算,包括债券业务、同业存款业务及其他经批准允许开展的业务。
第三条省清算中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及时进行资金营运业务核算,并接受省联社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省清算中心应建立完整的资金营运业务核算体系,根据全省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登记簿等,编制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按照会计“十六项基本规定”加强内部控制,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三章账务处理
第一节债券业务
第五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分销、现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等。
第六条债券投资按持有期不同分为长期债券投资(一年以上)和短期债券投资(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七条短期债券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短期债券投资是指通过分销或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
(二)购入的各种短期债券,如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即附息式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短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应收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会计分录:
借:1411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借:1391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附息式债券)
贷:1112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三)收到原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的利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会计分录:
借:1112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贷:1391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附息式债券)
(四)收到短期债券投资持有期所获得的利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会计分录:
借:1112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贷:1411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五)期末,短期债券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债券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
借:5341其他营业支出——债券减值准备贷:1291呆账准备——债券减值准备
(六)出售或收回短期债券投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短期债券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七)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对该项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呆账准备——债券减值准备”科目,按照短期债券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短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借贷方金额的差

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会计分录:
借:1112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借:1291呆账准备——债券投资减值准备
贷:1411短期投资——债券投资贷:1391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贷:5141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
第八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通过分销或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 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投资。
(一)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自发行起至购入债券止的应计利息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成本,如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购买债券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二)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应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自发行起至购入债券止应计利息的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自债券发行日起至购入日止的应计利息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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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