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与土地制度变迁相关性研究
摘要:建国6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都呈现出较强的关联性。现阶段,两项制度的改革应同步推进、配套进行,方能适应我国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土地制度;关联性
建国60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有临时性的救灾救济、对复退军人及军烈属的优抚安置以及农村五保供养和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建立在集体经济之上的农村合作医疗和五保供养制度一度失去依托。XX年以后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同时,在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础上,近年又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包括小范围内实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全国普遍推开的新农合、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制度以及临时性的救灾救济和优抚安置。纵观60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有很强的相关性。
一、建国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
土地改革时期
建国后,国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心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53年初,全国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90%以上的土地为贫农和中农占有,土地产权制度实现了“农民所有、农户经营”。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劳动者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实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的目标。
这个时期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以家庭保障为主、政府为辅。农民遇到老、残、病、死以及农业生产自然灾害风险时,主要由自己承担,对遭遇天灾人祸的农民,政府采取临时性的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农村退伍军人及军烈家属等实施优待和抚恤。
从总体上来看,这个时期的农村保障尚没有成为由政府实施的一项制度。这与当时的土地农民私有制及较低的农业生产力密切相关。土地改革虽然使农业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支付能力总体较低。加之建国初期国家财力有限,这就决定了这个时期的农村社会保障是一种低层次的、低水平的、自我保障为主的形式。政府只对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较大风险承担责任。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
这一时期又可分为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4个阶段。互助组时期,国家并没有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实质性触动,农民仍持有土地产权,原来的土地配置关系没有明显变化。在初级农业合作社时期,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股入社,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因此,这一时期的经营权已离开农民家庭,与农户初步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土地产权制度完成了由农民土地私有制向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被农业基层经营组织与基本经营单位取代。由于生产监督成本大、激励机制不明显,农业生产效率出现了下降甚至倒退。
随着农村合作组织和集体组织的逐步建立,国家开始依托这些组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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