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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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高等院校本科会计学专业教材新系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中级财务会计
刘永泽主编
收入
利润
所得税
第13章收入和利润
收入
收入的概念及特点
1)收入的概念
FASB在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收入界定为:
“收入是一个主体因交付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从事构成其持续的主要或中心经营活动的其他业务而形成的(资产)流入、或其他资产价值的增加、或负债的清偿(或兼而有之)”。
这个定义从两个方面对收入进行了界定:
一是收入的表现形式,包括各种资产或资源的流入(其中主要是现金流入)、资产价值的增加(如企业所持有的各种附息债券,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会不断增加,但实际的资源流入并没有发生)和负债的清偿(由于负债可视为“负资产”,因此,负债的减少相当于资产的增加);
二是收入的来源,必须是来自持续的主要的或中心的经营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交付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及其他业务。
IASC曾于1982年颁布了第18号IAS《收入的确认》,对收入给出界定。1989年,IASC发布《财务报表编报的框架》中,对通常意义上的收入改用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
1995年生效的《收入的确认》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为:
“收入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形成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权益的增加”。
IASC与FASB所定义收入的重大差别就在于,收入不仅指企业持续的、主要的或核心营业的收入,还包括非持续经营的、非主要业务的收入即利得。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中将收入定义为: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主要包括:
(1)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2)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原材料、对外投资(收取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3)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收入的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其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
如出售固定资产,因固定资产是为使用而不是为出售而购入的,将固定资产出售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也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并不作为收入核算。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例如,商品销售的货款中部分收取现金,部分抵偿债务。这里所指的以商品或劳务抵债不包括债务重组中的以商品抵债。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如上所述,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企业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这里仅指收入本身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毛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因此,准则中将收入定义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税务机关收取的税款,旅行社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等收取的票款等,性质上属于代收的款项,应作为暂收应付款记入相关的负债类科目,而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收入的分类
从收入的性质上看,将收入可分为四类,即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收入及建造合同收入。其中:
1)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或商品而取得的收入。
如制造业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取得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等。
这种收入仅包括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以商品抵偿债务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期货、债务重组中的销售商品交易。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通过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
其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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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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