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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罪的“当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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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罪的“当场”
[摘要]“当场”是我国《刑法》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素,它是时间内容和空间内容的统一。时间内容是指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在强制行为效力的情况下时间上具有先后顺序,空间内容是指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地点。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是对第263条“当场”含义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法律拟制。
[关键词]抢劫罪;法律解释;当场;时间;空间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上述法条抢劫罪罪名的认定离不开“当场”的要件,然而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当场”的界定都莫衷一是。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抢劫罪中“当场”的概念,对于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对个案做出准确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的“当场”
有学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中的“当场”应理解为“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抢走财物的行为在发生的时间、场合具有统一性
”。“当场”就是“此时此地”,即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也有学者认为,“当场”是指“案件发生的现场,即行为人和被害人都同时存在的那一时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笔者认为。如果仅从普通意义上去理解,把“当场”仅理解为“此时此地”就有“文字法学”之嫌。故要正确理解“当场”,除了应当以用语本身所具有的客观含义为依据外,还需根据刑法所描述的犯罪类型的本质以及刑法规范的目的予以确定,从而使用语的规范意义与犯罪的本质、规范的目的相对应。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当场”在内容上包含两个要求:即强制手段的当场性以及获取财物的当场性。一般认为,强制手段的当场性包括暴力行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当场实施以及其他强制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当场实施;获取财物的当场性包括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和行为人当场取走财物。笔者赞同从内容上对“当场”的界定,但时空性特征涵盖了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建构,故对其时空性特征的分析对司法实践也更有现实意义。
“当场”是一个时空概念的总集。抢劫罪的“当场”,从时间范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强制行为效力持续下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性,是强制行为已经实施并且持续但尚未结束的阶段;从空间范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同一地点发生的特征,是对特定对象实施强制行为的地方。这样理解
“当场”,就将作为目的的取财行为与作为手段的强制行为联系了起来。
“当场”所包含的时间范畴是指在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强制行为之后的某段时间内,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具有先后的次序,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非常小,但是它们的确是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的两个行为,这也是“当场”时间范畴的体现。另外,“当场”通常表现为强制行为实施之后立即获取财物,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取财行为可以与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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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