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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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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类处理、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置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发动村民广泛参与,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并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监督检查和收运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设立奖补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考核奖励。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终端处置、保洁员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缴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
保洁员的绩效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一事一议】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向村民、驻村单位和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十条【社会参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垃圾资源化的水平。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农村生态环境,减少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并有权对污染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回收利用等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工作,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农村集贸市场、商场、餐饮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
、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对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分类与投放
第十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分类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弃的蓄电池(镉镍电池、***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农药及其包装物等;
(二)有机可堆肥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散养畜禽粪便和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花草、落叶等易腐性垃圾;
(三)其他垃圾,是指前二项以外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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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