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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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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办事指南

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核发规划条件(含文本及附图);
规划条件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若完成土地出让,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有效期以合同约定建设期限为准。规划条件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若未完成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应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办理。

审批类型:非许可类审批。
法律效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的重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法定规划及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自然生态及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5、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一、必备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顺德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
3、真实反映拟用地与周围关系的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标示拟用地红线、坐标、用地面积,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有效期两年以内);
4、有效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内)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属已抵押的需提供银行允许开发的证明(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红线的电子文件。要求为封闭线,附坐标表,文件为DWG格式。
二、其他提交材料:
1、属划拨用地的提交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2、属三旧改造项目的,须提供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认定批复(复印件1份),申请主体需符合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3、拟建项目规划方案1份(其中总平面需叠加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
4、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地块视情况提交地块周边市政管线测量图(有效期两年以内)(复印件1份);
5、根据项目需要提交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地震、消防、环保、卫生、水利、航道、海事、文物保护等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6、属申请规划条件变更的,需提交原批准核发的规划条件原件。
备注:
1、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2、申请材料需采用顺德统一坐标体系;
3、申请材料指引中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建设单位应保证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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