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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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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
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
制度。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
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
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下级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乡(镇)土地
管理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
《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一)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
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市(地、州)级机关、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核实,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也可以
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
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县级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授
权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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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