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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听证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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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月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二)具有涉外因素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答复意见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未申请人听证的,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听证但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不同意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听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证人及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人员等。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材料;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回避;
(五)询问听证参加人;
(六)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八)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可以在听证举行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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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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