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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赎刑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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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赎刑初探
摘要清代的赎刑规定复杂多变,本文以乾隆时期为切入点,对清代赎刑及其变化做初步探讨。
关键词赎刑赎罪清代
作者简介:吴光辉,讲师,江西理工大学;李国鹏,助教,江西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8-02
清代的赎刑规定复杂多变,本文以乾隆时期为切入点,对清代赎刑进行初步探讨。从乾隆《大清律例》及《钦定大清会典》看,清代赎刑从轻至重可分为收赎、赎罪、纳赎三种。
一、收赎
乾隆《大清会典》定:“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军流以下罪者,若妇人犯非奸盗不孝,及****业已成之天文生有犯罪止杖笞者,若过失杀伤人自笞罪至绞罪者,并准收赎。”从这条规定看,收赎对象主要有三类:
第一,70以上老年人和15以下未成年人、残疾人、患病的人。这些人如犯罪被处军流以下罪,可以适用收赎。乾隆《大清律例》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规定:“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第二,妇女、天文生。妇女有犯徒流以上刑罚时,决杖一百,剩余刑罚可以收赎,如妇女所犯的罪是奸、盗、不孝等十恶及常赦所不原的罪行,是不能适用收赎的。但后期有所放宽,如乾隆五年定“妇女犯奸,杖罪的决,枷罪收赎”。
天文生是在京城钦天监学****天文、星象、风水知识的人,有特殊作用,故予以特殊处理。“凡天文生有犯,查系****业已成,能专其事者,笞、杖,有力纳赎,无力的决;徒、流,依律决配一百,余罪收赎。”①天文生如犯徒流以上罪时,决杖一百,剩余刑罚可以收赎;如所犯为笞杖刑罚,笞杖刑也可以赎,但是适用纳赎条款,无力赎罪的就必须执行刑罚,天文生适用赎刑的前提是****业已成者。
第三,过失犯罪人。如过失杀伤人,按法律规定应处笞刑到绞刑的人,可以收赎。根据不同的杀伤后果,定有专门的收赎规定,大清律例中有专门图例。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适用收赎的律例,如乾隆《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存留养亲条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还有一些特殊收赎办法,如限内老疾收赎,就是在执行徒刑期间内已届七十岁的罪犯也可以进行收赎,清律内有专门图例。如诬轻为重收赎,即他人犯轻罪,而诬告之以徒流重罪者,如果执法机关已经执行刑罚,则诬告人要受其多告部分刑罚处罚,如尚未执行,多告部分可以适用收赎,也有专门图例,这二种特殊收赎每笞杖十的标准与收赎同。
收赎的赎金标准在三种赎刑里相对是最低的:“若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犯非奸盗者,每笞一十赎银七厘五毫,递加至杖一百流三千里,赎银四钱五分,绞斩赎银五钱二分五厘”。②每等递加数为七厘五毫,至赎绞斩刑也不过五钱二分五厘,体现了对老、幼、病、残、妇女的特殊照顾。
二、赎罪
乾隆《大清会典》定:“若官员正妻,若妇人有力及例难的决者,杖罪余罪,并准赎免。”赎罪的对象也是明确的。
第一,官员正妻。妾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第二,具有赎罪能力的普通妇女。前面收赎条内有妇女收赎规定,赎罪条内也有妇女赎罪规定,但二者是有区别的,收赎条内,只提到妇女犯徒流以上罪时,要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如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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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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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