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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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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摘要】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争议问题。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从宏观上来讲,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应适时、适度接纳个人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家国际法主体人权
传统国际法一直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但是,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原本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所以,针对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便产生了如下争论。
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
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目前,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二、争议双方的得失及国际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长久以来传统国际法中,否定说占据着主导地位,即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样有利于以国家为中心的统治权的行使,但这种学说过分强调国家的权力,而忽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将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个人依国家意志而得到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
与之相反,肯定说着重强调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使个人与国家具有同等的地位,对自己的国际行为负担义务和责任。而最早提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是法国学者狄骥,二战以来,美国学者杰塞普、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都强烈主张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当然,肯定说的确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人权的美丽面纱下掩盖的是强大的国家权力而非国家权利,相应的国家义务亦无法履行,国家的国际责任更无法承担。
二战以后,国际法开启了“人权时代”的来临。人权运动的开展代表者国际社会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所建立起来的体系,正在做急速的改变,国际法制体系必须随着国际潮流的走向,作出必要的调整。但就现阶段来讲,如何将“人权思想”融入国际法制体系,以及如何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理论界莫衷一是,孰是孰非,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及其相关问题
长久以来,各国法律政治制度的建立乃至于国际法律制度,大致上说都是以国家为中心,国家利益或国家价值被各个国家视为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但是,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发展也带动了整个社会民主思潮的汹涌澎湃,人权运动逐渐兴起,进而带动了整个国际发展出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价值。国际法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的上,便是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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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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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