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青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服务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应急保障和公众生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和共享水平。
对在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组织采集、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
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运行机制,指导市(州)、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州)、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根据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省、市(州)、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当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条有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有关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投入为主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参与地理空间数据交换的有关单位,可以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偿共享相关地理空间数据。
第八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联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上、下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二)处理、集成、整合、存储、交换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
(三)通过政务专网或者互联网提供不同层次的地理空间数据在线服务;
(四)展现由地理空间数据所表达的各类资源、设施、要素的空间分布状况和规律;
(五)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确定的其他功能。
第九条其他单位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提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接入申请。对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当接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地理信息。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入条件,由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省、市(州)、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理信息服务机构),负责有关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存储、交换、管理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地理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采集、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省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施。
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地理信息服务机构无偿提交目录确定的上一年度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保密和限制使用的,注明密级、保密期限或者限制范围。
第十三条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有关单位提出调整《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有关事项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提交合法、完整、准确、规范的地理空间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实效性负责。
地理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并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已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因建设、管理和专项工作或者自然因素等导致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提交的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省地理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60日内,以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
市(州)、县地

青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