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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约与权利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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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约与权利救济

我们研讨现代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从法理上为现代检察制度找相关的理论根据,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分权制衡的原理。分权制衡是近现代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权,尤其是中国检察制度,其功能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它是对行政权的一种侵分,中国检察权的实施过程实质就是对行政权的侵分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诉权或者说犯罪的追诉权是在政府,也就是通常说的警检合一。像美国,检察和刑事侦查都集中在司法部。日本和一些其他的国家也一样。传统上属于行政权的公诉权(检察权),由一个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机关来独立的行使,这是对行政权的一种侵分或者说是一种分权。相对于比较强大的行政权来说,适当进行分权并不意味着有什么不好,从各国的情况看,行政权的扩张是一种普遍性的规律。我国采用的这种检察制度在这个领域将行政权适当的划归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这个分权的功能是很明显的,包括一部分侦查权也从行政权里面分了出来。侦查权和公诉权原来专属于政府部门的。其次,中国的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也是对司法权的侵分,就是对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权的分权。通常意义上的司法(也就是狭义上的司法)应该是法院,也是审判权,但即使是从现代西方的实践来看也不是绝对的。比如说,从美国的宪法来说,它的三权分立,其司法权指的就是法院的审判权,但是美国联邦的《司法法》又明确地把法院的机构、人事和司法部的机构、职能规定在一起,由此可以看出,它也有一个广义的司法和司法权的问题。因此即使从三权分立的角度看,狭义的司法权也不是绝对的,通常很多意义上也包括广义的。就学者们的研究来说,更多的使用的是狭义的司法权。检察权对司法权的侵分除了其最初的控审分离之外,从现代的司法权来看,也包涵了审前刑事侦查控制权。在大部分三权分立的国家,审前的侦查控制权是由法院来行使的。警察实施逮捕,批准权在法院,但在我们国家,批准逮捕权在检察院。这是对司法权分权的一种反映。

另外这种侵分还表现在对司法解释权的侵分上。绝大多数国家司法解释权是专属于法院的,法院或是法官天经地义地行使对法律的解释权力。在我国,司法解释依据的就是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明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行使法律的解释权,把传统意义上由法院专属的司法解释权分割出一部分由检察院来行使。当然,如果广义上说,检察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那么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从狭义的角度来研究的话,检察权对司法权的侵分还是有相当份量的。检察权对司法权、行政权的双向侵分,实际上对于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说都起到了分权和制衡的作用。在中国这种非三权分立国家,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权利的救济。我们通常说的检察监督权,包括各种各样的抗诉,尤其是对己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种判决检察机关如认为错误都有抗诉权。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如果从审判权独立的角度看,这不是个很有利的因素,这对司法独立尤其是对司法终审权的权威构成了威胁。从统计数字看,由于检察院的抗诉,再审和改判的占有相当的比例。从权力救济的角度看,检察监督确实有其存在的必要。因为在我国还没有一种切实可行的对于司法错误的一种制度化的救济渠道。虽然从宪法上来说人大有监督的权力,但是没有说人大在具体的案件发生错误时有什么救济的渠道。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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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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