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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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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1****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1****驾驶的车牌号为****小型客车疾速行驶至****路段时撞上原告****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并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以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事故认定,被告1****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1****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及事实的认定,被告1****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被告***应对本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应当先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经查明,肇事车辆****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电动自行车修理费。

1、医疗费**元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住院治伤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原告在要求被告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已全部自己支付,总计**元整(详见证据清单**页),被告应赔偿原告所支付的上述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依据《2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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