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六、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B超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了解仪器的性能,和安全使用方法。
二、认真学****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技术能力。
三、检查前要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检查部位及临床要求,认真仔细的进行检查。
四、除熟悉超生技术外,对其他影像诊断知识亦应有所了解。
五、报告单书写规范,做好登记记录。
六、传染病检查后必须进行及时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B超室有奖举报制度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两非”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1、利用B超等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双方当事人;
2、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双方当事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或来人向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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