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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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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摘要】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补充,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一直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此虽未明文规定,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为其找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该举证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理论界讨论不是很多,文章拟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问题做浅显的解释。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特点;法律适用;理论来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29-01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研究任何一门学问都必须要对它的概念做一个界定,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法律规定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方式,也是诉讼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举证责任倒置是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对称的概念。对这一概念做一个细化的分析就会发现,举证责任倒置分为举证责任与倒置两个方面,其中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确认责任,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以后,如果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的败诉的不利后果。所谓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
(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
举证责任倒置依据其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倒置和裁定倒置。
,即直接由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明文的方式加以规定,这是倒置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主要是由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将侵权案件中的专利、高度危险业、环境污染、建筑物及其搁置物侵权、动物侵权、产品缺陷、共同危险行为、医疗纠纷规定倒置。另外,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将散见于其他特别法当中得到之规定包揽于其中。
。法官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法律因其自身的原因,往往具有滞后性和抽象性,规范性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完全准确的预测未发生的事情,这就使得法律在产生时即有不适应实践的因素。同时,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多变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况包含其中,这就需要法官依据经验,在了解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高院证据解释第条正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及其理论基础
(一)适用
我国立法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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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