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
[ 关键词] 医疗意外;公平责任;风险分担;保险制度
[ 摘要] 对因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法院依据法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这种风险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处,的经济及社会效果。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其理由是:医疗意外可以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8t t t 8. c o m的问题。具体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面,即: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借鉴在交通运输行业实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成功经验;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
一、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点,患者时某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经当班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因为8 Tt t 8. com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而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未挂完,时某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经医生及时抢救无效后死亡。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时某是特异体质致药物过敏死亡。患者家属于2002年5月诉至县法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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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诉讼中经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对受害人时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 com时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系,因此. com双方应按照<8ttt8table>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09 460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不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 com存在医方的过失,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在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出现的损害事实,但这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8ttt8由于. com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 com医方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 com不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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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承担责任。对患方(即患者及其亲属)来说在他们在医疗意外中的主观过错问题,因而也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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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承担过错责任。由于. com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8ttt8情况8 tt t 8. com,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就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本案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
三、双方分担医疗意外风险模式之不足
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患双方共同对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负责,实际8ttt8上即是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这种风险(责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但就其在实际8ttt8应用中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而言,尚有一定处。
从经济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行承担一部分损害后果,意味着他将承受起一定担。这种经济上的负担非属于家庭计划之中,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会对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冲击。对某些患者及其家庭来说其生活难以为继。而医疗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造成危害,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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