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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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城乡规划法确定了城乡规划体系“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
(一)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
1、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什么叫城乡规划?什么叫规划区?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2、城市、镇、乡、村庄都应该编制规划。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3、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4、城乡规划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城乡规划法的制定
基本原则:政府组织、专家领衔、公共参与。
1、各级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要委托又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3、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
1、在镇规划区内,应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分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两种形式,即执行国有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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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