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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信息查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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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信息查询
【摘要】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应当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彰显了物权公示原则,类似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社会公示,产生公信效力。而物权公示原则要求对于公示的内容可以进行合理的查询,只有做到这点才能保障该原则的贯彻,并且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信息查询作为物权公示的基础是非常关键的,文章将对房屋信息查询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房屋;信息查询;公示公信
对于房屋权利信息的记载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单位与个人可以公开查询。《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对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请求予以帮助。从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于房屋信息查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房屋登记簿上的信息可以查询、复制,以公示公信来规制房屋信息的查询。
当前对于房屋信息查询的争议焦点在于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两方面,房屋登记信息与个人隐私有着重要联系,文章将对何人有权进行信息查询、查询的限制性条件等进行分析,完善房屋信息查询机制。
一、房屋信息查询与个人隐私
由自然人享有的其私人生活安宁不被打扰,其私人信息不被侵犯,任何个体都无权对他人的隐私进行侵扰、知悉、收集、利用以及公开,这一规定就是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的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开自己的隐私,公开到何种程度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公开,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过去依赖公权力保护的途径逐渐向私权利救济转变,人们对于自身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日渐加深,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对于隐私权的重视更是提高了一个层次。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始登记凭证与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共同构成房屋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房产法律文书都会在房屋登记信息中加以体现,权利人一般将这些信息内容视为隐私而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由其自身来决定如何公开信息以及公开程度。
二、房屋信息的查询资格
相关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于房屋登记信息享有查询的权利一般出现在特定的法律活动中,如离婚、继承以及房屋买卖等,这些人员在上述特殊的法律活动中应当被赋予房屋信息查询的权利。在查询房屋信息的过程中,既是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维护,但同时也会对权利人的隐私构成侵犯,两者存在矛盾,因此房屋信息查询资格应当严格限定,由谁来查,怎么查都应该合理设定。
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国家公权力机关有权对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如公安机关对于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进行房屋信息查询,在公证、仲裁以及相关事项中,公证机构以及仲裁机构有权对房屋信息进行查询与核实,证券监管机构对于业务上有联系的房屋信息有权进行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对于个人进行查询的规定不够详细,较为宽泛,任何个人与单位均可以申请查询,也就是说所有个人与单位都有查询资格。而物权法则对这一项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由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构成。物权法是优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上位法,因此对于房屋信息申请查询应当由与房屋权利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申请,一般来说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有如下一些群体: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配偶、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抵押权人、买房人以及承租人等。
三、以房查人的限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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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xio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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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