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务筹划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发起人(卖方)将其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以预见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转让给一个特定的交易载体或中介机构(SPV),然后由SPV通过资产结构重组和资产信用分离的方式,以其中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担保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使原始权益人获得所需资金的一种创新融资手段[1]。资产证券化过程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核心,体现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三大机理。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人是发起人、特设机构(SPV)和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链条中,首先是发起人的利益权衡,其必然会比较经济活动的成本和收益,并以此决定是否将持有的资产证券化,从而直接决定了证券化产品的供给[2](P262-279)。而税收又直接决定了发起人的融资成本,因此,税收成为影响资产证券化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同时成为发起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直接动因。对发起人成本影响较大的税收主要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本文将这两种税收的税率因素加入本量利方程式中,以比较二者对发起人收益的影响程度,从而在成本与风险一定的情况下,选择对发起人收益影响最大的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一、发起人收益与税率的敏感性分析
(一)加入税率因素的本量利方程式
P=(SP-C-SP×a)×(1-b)=(SP-SP×V-SP×a)×(1-b)
其中P为发起人收益,SP为基础资产销售收入,a为营业税税率,b为所得税税率,C为基础资产的获取成本和资产转移过程中的费用,V为基础资产的获取成本和资产转移过程中的费用占基础资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3]。
(二)临界值与敏感系数的确定
发起人收益大于零或小于零,即盈利或亏损,对发起人来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证券化成果。因此,分析因素发生何种程度的变动将使企业由盈利变为亏损,也就是分析发起人证券化成果发生质变的各因素变动的临界值,从而控制因素变动的范围,防止亏损出现,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与发起人收益是反向增减关系。临界值的确定就是求取达到盈亏临界点的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最大允许值。这里要注意两个假设条件:一是在完全线性条件下;二是当其中一个因素变动时,其他因素不发生改变。
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的变化都会对发起人收益产生影响,但在影响程度上存在差别。发起人需要知道其收益对哪种税率的变化比较敏感,而对哪种税率不太敏感,以便分清主次,抓住重点,确保目标发起人收益的实现。我们用敏感系数来反映敏感程度:敏感系数M=目标值变动百分比/因素值变动百分比。
假设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均降低K个百分比(K为任意常数),则目标发起人收益P相应变为:
由(1)、(2)式可得,敏感系数M分别为: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务筹划选择
此时营业税税率每降低1%,%;而所得税税率每降低1%,%。无疑发起人应该首先选择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此时所得税税率每降低1%,%;而营业税税率每降低1%,%。无疑发起人应该首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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