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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透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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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透析
我国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存在三种理解,分别将合同理解为民事合同、债法上的合同、债权合同。其实将合同理解为债法上的合同或理解为债权合同均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缺陷。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单独制定了合同法,并在第2条对合同给出了立法定义。依该条规定,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就是指民事合同,该规定不仅消解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缺陷,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此相应,我国合同法的地位已远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不是债法的一个部分,而是民法的独立组成部分,与债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法是调整行为的法律,是动态法,由此而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静态法相区分。
[关键词]
合同;合同法;民法
合同是民事法律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对合同予以了定义,但在理论上却并未因这些立法规定而统一,学者们对合同的内涵存在不同理解并进而对合同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有不同理解。本文试图提出一种新的理解,以求教大方。
一、学界对合同内涵的理解
如何理解我国民事法律中合同的内涵,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①:
(一)广义的合同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换言之,合同就是指民事合同。[1]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如行政合同,不是合同;当然,它既包括身份合同,也包括财产合同。此种学说是多年前由张俊浩先生首先提出的。张先生在对民法通则分析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虽将合同置于 “债权”一节,但所下的定义却是广义合同的定义;但就《民法通则》“债权”一节对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文来看,该定义又是定位于债权合同的;对债权以外的合同,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其他相关的法规,都鲜有规定。由此可以断言,我国民法调整的合同是广义合同,债权合同以外的物权合同、身份权合同等均可适用《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也可准用法律对债权合同的规定。[2]合同法从第四次审议稿开始直至通过都采用此观点。②
(二)狭义的合同
这种观点认为民法理论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3]那些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变动的合意如自愿结婚、离婚等在我国法律中均不称为合同,发生物权变动的合同也不属于合同。谢怀先生曾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做了详细分析。他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给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个定义是有语病的,如果合同是设立“民事关系”的协议,那么,结婚和收养是不是设立“民事关系”,是不是合同?协议离婚是不是终止“民事关系”,是不是合同?我国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不承认所谓广义的合同(包括亲属法上的合同,如结婚、收养等)。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名为合同。我国与前苏联也不同。前苏联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其调整对象以财产关系为主,所以前苏联的著作中可以说:“民法合同是……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我国民法既然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的“民事关系”当然就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我国对合同下定义就不能笼统地说它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好在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是规定在“债权”一节中,第84条又规定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根据,所以我们在解释第84条时,完全可以对之作“限制解释”,就是把这一条中的“民事关系”解释为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就弥补了理论上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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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xwziyo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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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