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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审视中国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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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审视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屈振辉
摘要:调整对象是经济法研究中的基本问题,它理应与经济学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出发,提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应当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所谓经济法不过就是调整由这四个环节所组成的完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而且对经济法的这种界定也能很好地将经济法内的各个组成部分包容在内。这种思考也将成为今后进行经济法和法经济学结合研究的新路径。
调整对象对中国经济法学界而言可谓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厘清前者是使后者摆脱民商法、行政法窠臼走向独立的关键,但后者在前者上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也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中国经济法学早在上世纪末就已形成了较为权威的学术流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和“国家调节说”等。这些观点最大的迥异就在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上,可以说正是这种不同认识构成了中国经济法今天的异彩纷呈。对这些已然确立的权威性学说我们固然要尊重但决不能盲从,中国经济法学界也应以更加宽广的胸怀去包容新学说的出现。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各种宏、微观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总与作为探求经济运行规律的经济科学存在着天然的血脉联系。“一个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的主张,往往为这个国家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作为政策或者法律目标而加以来纳。也就是说,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官方经济学,一旦某种经济学理论成为官方经济学,则它便是经济政策或经济立法的直接理论基础。”政治经济学无疑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官方经济学,它必然要成为当代中国经济法研究所必须依据的经济学基础。若说对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是区分中国经济法学流派的标志,在我们意识到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经济法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后,就必然会对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进行反思和重新认识。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说的基本原理,现实的经济关系是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四部分所组成,它们无容置疑地应当成为当代中国经济法所调整的主要对象,所谓经济法究其实质就是调整这四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我们对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新认识。
一、有关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诸说及其启示
在当代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经济法学流派主要有六,即“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以及“国家调节说”。“国家协调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调制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国家调节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上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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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