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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题.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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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2007年】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2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副食加工店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800 000元,支出合计650 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 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业务宣传费用150 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 000元;
(5)支出总额中列支了通过市教育局向希望小学捐款50000元;
(6)餐馆和副食店分别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和50000。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广告、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 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11年餐馆及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费用选择副食加工店扣除);
(8)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公益捐赠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2011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分配餐馆及副食加工店应纳个人所得税;
(11)计算餐馆及副食加工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1)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3%)×3%-3510÷(1+17%)×17%=(元)
(2)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3%)=(元)
(3)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3%)=(元)
(4)2011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额=3510÷(1+17%)/(3×12)×6=500(元)
(5)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0000+52000÷(1+3%)〕×15%=(元)
2011年副食加工店广告、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
(6)2011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增=40000元
(7)2011年餐馆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60000=40000
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纳税所得额=800000-650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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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