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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4-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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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行政指导
一、本章学****时间建议 教材+网上学****内容=2学时(行政管理专业4学时) 二、本章的主要内容 。 。 、意义和作用。 。 三、本章的主要概念 (1)行政指导;(2)普遍的行政指导;(3)个别的行政指导;(4)规制性行政指导;(5)调整性行政指导;(6)助成性行政指导。 四、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
根据行政活动是否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意志,可以把行政活动分成权力活动和非权力活动两类。
前者,是指行政相对方必须接受,并切实履行。
后者,是指行政相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存在履行义务问题。
(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
根据行政活动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前者意味着行政相对方不服从该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制裁后果。
而后者则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行政相对方违反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后果问题。
行政指导不要求相对方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在方式上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和手段。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可以服从或协助,也可以不服从、不协助。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之间不产生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没有法律效力。相对方如不服从行政指导,通常不适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等处理手段。
(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目的在于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与协助,建立其所期望的行政目标。行政指导活动虽无强制力,但有主动性、创造性的特点。
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威性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在资讯、知识、物力等方面大大优越于行政相对方,并对行政相对方诱导完成行政目标发挥积极能动的作用。
(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
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灵活性大、协调性强的经济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某些社会管理部门等领域,容易取得效果。在这样的领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摒弃行政命令式的行政管理,发挥特殊的指挥活动。
(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
行政指导必须尊重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权限。职权范围,不能作出法律已明文禁止的行为。它可以作为执行行政政策与行政法律的中间产物的形态,成为行政机关法定权限、职权范围内的自由灵活的非强制性的行为。
(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为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虽也存在行政指导关系,如上下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关系。但行政指导不同于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监督关系而产生的指导、监督等内部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种类
行政指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
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对于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可直接采取劝告。希望、建议等行政指导行为;
对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基于行政组织法的一般授权,按照法律精神或原则,实施行政指导。
尽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大多数的行政指导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表明行政指导是可以没有法律依据的恣意的指导。行政指导仍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法律授权以及有关的法的精神或国家政策进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必须遵循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指导的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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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