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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币能否成立质押.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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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币能否成立质押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5-3-4
浏览次数:1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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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某市第一机械厂在该市工商银行存款2000万元,准备向该银行借款2000万。银行提出要求该机械厂提供担保,双方经协商决定将机械厂存在银行的2000万元作质押。1999年12月5日,双方首先签订了一份存款质押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机械厂以其存于该银行的2000万元作质押,一旦他人对该款主张权利,银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该协议签订后,银行仍然不放心,提出在机械厂存款2000万元时,银行曾给其出具了一份法人存款证实书,要求机械厂必须以该证实书一并质押。双方为此另外签订一份质押合同。

2000年10月,因为第一机械厂欠他人债务,全部债权人在法院起诉,法院裁定查封机械厂在工商银行的存款。银行提出其与机械厂设定了两项质押,享有两项质押权。因此,就此2000万元优先受偿。由于银行拒绝其他债权人执行该笔存款,因此其他三家债权人在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银行妨碍法院裁定的执行。银行则反诉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对本案的几种不同看法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与第一机械厂的质押合同有效成立,银行就该笔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即使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法院的裁决,申请执行者优先;一种观点认为,就货币之上不能成立质权,银行不享有质权,不能主张优先受尝。

(三)作者观点

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能否质押的问题。

我认为,银行的存款开户证实书不能用于质押。理由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4月2 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就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再给存款单位开具存单,改为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可见证实书与存单是两种不同的文书。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1月15日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第11条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证实书和存单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一种开户证明,一种证明文书,不是证券,更不是有价证券,后者则是一种有价证券,标示特定的权利;前者是一种债权证明,不能转让,后者则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证书,可以转让。前者性质为证书,后者性质为证券,正是因为两者的区别,所以存单可以质押,而证实书不能质押。担保法第77条提到的可以质押的存款单,仅指存单,而不包括开户证实书。

(即1997年4月2 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第2条、1997年11月15日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10条、1999年9月3日发布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3条)都规定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该规定对各个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都有拘束力,该规定也属于银行内部的业务操作规程,工商银行在从事业务活动中理应遵循这一规定,不得违反银行内部的业务操作规程将禁止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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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qiang198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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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