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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安排与履约:理论和来自浙江企业的实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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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安排与履约:理论和来自浙江企业的实证分析
研究领域:农业和自然资源经济学
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安排与履约:理论和来自浙江企业的实证分析(
一、引言
在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订单农业1是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主要利益联结方式。近十来年的实践表明,订单农业,在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缓解农户与大市场矛盾,降低农户市场风险,节约市场交易成本以及引导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课题组,2004)。我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订单农业发展问题,把其作为农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来推动,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鼓励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但随着订单农业的发展,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日趋严重。主要表现为:订单合同内容不详细,程序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合同履约率低,违约现象突出(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课题组,2001)。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公布的数字显示,在2000年,全国包括“公司十农户”形式在内的各种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不足20%(左孟孝,2002)。如此低的订单履约率,严重影响了企业与农户,特别是企业参与订单农业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我国订单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订单农业的履约问题进行研究。这不仅在理论上有意义,而更重要是在实践上,可以指导我国订单农业的具体实践。基于此,本文在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首先构建了一个企业与农户订单履约的博弈模型,应用该模型推导出订单安排和订单履约的关系,然后运用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最后得出了相关结论和政策启示。
二、已有研究的文献综述
有关订单农业的履约问题,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从国外的研究看,主要集中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订单履约问题研究。如Rusten(1996)以墨西哥为案例,对发展中国家订单农业的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合同条款的设计、契约人的选择以及风险基金的安排对订单的履约有非常重要作用。Eaton等(2001)则通过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订单农业的发展研究表明,订单农业的成功发展取决于多方面因素的作用,首先农户要有要求,企业的产品要有销路;其次是合同条款的设计要合理,农户的选择要有针对性,还要对农民提供好的培训和服务;再次,政府要在法律、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为订单农业的发展创造条件。Zylbersztajn (2003)应用交易成本理论,对巴西东北部1523户参与西红柿订单生产的农户履约情况进行的定量研究表明,农户的履约率与农户经营的规模成正向关系,规模越大的农户履约率越高;农户离农产品销售市场的距离越近,农户违约的概率越大;价格随行就市的合同比固定价格的合同履约率高。Beckmann和Boger (2002)应用交易成本理论对波兰306家参与订单的生猪养殖户的履约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只有384>>.5%的被调查养殖户愿意通过法庭来保证合同的履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是因为法庭效率低,而是因为使用法庭履约要支付成本,只有在收益高于成本时,农户才会使用法庭来保证合同的履行;他们的研究还表明,养殖户与购买者的关系、交易特征以及除法院以外的其它履约机制的存在,都会影响他们对法庭的使用。Tregurtha和Vink (2002) 通过对南非农村农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订单履约情况研究表明,合同双方的信任关系比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保证合同履约方面更有效率。
在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订单农业的履约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史建民(2001)从法学的角度对企业与农户的履约率进行了分析,认为合同条款齐备准确是提高履约率的基础,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是提高履约率的关键。周立群、曹利群(2001,2002)应用现代契约理论,对我国企业与农户的订单农业产生和违约的内在原因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们通过对山东莱阳市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订单农业的调查研究,发现这种契约是不稳定和缺乏约束力的,这主要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为了提高龙头企业与农户契约的稳定性,他们认为有必要引入组织中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类组织的引入可以有效地节省交易成本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邓宏图和米献炜(2002)、周立群和邓宏图(2004)分别对内蒙古塞飞亚公司与农户的契约关系进行了个案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信誉建设和专用性投资稳定了契约关系。尹云松等(2003)通过对安徽5家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商品契约稳定性的个案研究表明,在公司选择守信的前提下,产品专用性是决定商品契约稳定性的首要因素,在产品专用性强的情况下,商品契约不受与公司签订订单的农户类型的影响,所有契约是非常稳定的。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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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