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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统计体系的完善及应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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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统计体系的完善及应用
司法统计学作为统计学的一门分支学科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加强科学研究,司法统计的性质、作用、指标体系的设立、信息功能的发挥、审判质效的评估等等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无疑需要我们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司法统计体系的完善及应用,必将为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科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个别法院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他们看来,司法统计工作就是简单的数字加减法,而不知道司法统计工作不仅包含了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包含着许多的法律知识,枯燥的数据后面蕴藏着丰富的内涵。一些司法统计人员,也往往因为工作得不到院里同志的正确认识而自暴自弃,在工作中敷衍了事而致使错漏百出。
(二)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一是在当前的考核机制中,只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惩罚的措施和要求,并没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奖励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工作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司法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数据加减,而是一项精密、细致的工作,只有具备吃苦耐劳和默默无私奉献精神的人才能胜任,好高骛远、华而不实的人是无法从事这项工作的。因此我们也应该给予司法统计人员相应的回报,对那些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的优秀司法统计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让他们找到自身的价值。
二是在干部培养上区别对待。个别法院领导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在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养上区别对待,往往认为司法统计人员不是直接搞业务的,升迁培养的机会固然要少于业务庭工作人员,因此导致了一些优秀的司法统计人员得不到任用,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了落差,进而造成了人人都不愿到司法统计岗位上工作的局面。
(三)现有司法统计软件自身问题
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应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计,这是司法统计的目的性原则所要求。这一点在新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但作为一个体系,它也应当符合系统化的要求,尽管这个指标体系应当是开放式的。目前这个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应当说是满足目的性原则要求的,但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司法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也不便于司法绩效评价提取、利用相关信息、数据。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统计指标体系架构问题。突出地表现没有明确按照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赔偿案件类型划分出几大块司法统计分指标体系,第一个层次属种概念并列且统计方式不统一。例如,刑事一审案件统计(法综1表)采取的是开放式统计方式,而民商事一审案件统计(法综10表、13表、16表)采取的是平行分列列举式统计方式,行政一审案件统计(法综26表)采取的是列举式统计方式。
2、统计指标的独立性问题。再审案件统计实无单独列表的必要,完全可以并入各类案件中,为了体现出特殊性,可在“合计项”后用“其中”对其进行必要的说明。因为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会受到严格控制,将来甚至可能基层法院无再审案件。关于审限问题也无单独列表的必要,而且也不易从表中直接确定具体超审限案件。
3、统计指标的必要性问题。对于重审案件,无法进入原来的司法统计中,以至成为事实上的独立王国,无人监督,什么时候结案完全由承办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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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qiang198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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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