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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完整.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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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史岩,女,汉族,1961年7月31生,50周岁,1999年6月1日加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先后任营销员、处经理、第二营销服务部经理、收展部副经理、个险部副经理、前旗支公司副经理、前旗支公司普通员工;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签劳动合同。
现住:乌兰浩特市碧桂园北国之春二街3号2单元202室
电话: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玉柱总经理
地址:乌兰浩特市矿泉中街56号
电话:0482-
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公司兑现奖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8000元绩效工资的少付部分,大约14000元(以公司财务提供的数据为准)。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员工,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
个险销售部以邮件的方式于2009年5月26日在单位内网上发布“通知”, “通知”上写明:“每位员工在2009年6月2日前完成五年期以上期交保费3万元,奖励一季度绩效工资7千元,以3万元为奖励单位,多收不限”;有单位内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凭。申请人共收12万元保费,完成4份任务,应得28000元(4份×7000)奖励;保险合同号:
2009--Y24--1;2009--Y24--3;2009--Y24--0; 2009--Y24--1;有保户2010年6月7日退保收据为凭。此奖励大约在2010年12月-2011年5月共分6次兑现,但只给兑现大约14000元左右,故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剩余未兑现奖励14000元。
注:此前曾有员工就此项奖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后未经应诉即主动返还了申请人奖励;有凭为证。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的相关事项
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60000元。
申请人于2011年7月31日依法退休,在社保局领取退休金。根据《劳动合同》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规定:“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于乙方离职交接工作办理完毕之日起贰日内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已退休4个半月(2011年7月31日-2011年12月15日退休在家,距劳动合同到期还有5个月时间,被申请人在2011年8月份擅自停止了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被申请人也未和申请人办理离职交接工作,更没有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附件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竟业限制协议》二、甲方承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
2、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
①、2年住房公积金(以公司财务提供的数据为准)。
申请人于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签劳动合同,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在2010年-2011年7月才得到,2008年-2009年2年,没有享受到和其他员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故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住房公积金。
②、4年的职工体检费用(以公司财务提供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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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kjaf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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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