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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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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行为,强化抵债资产的确定、接收、保管、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约束,避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信用社(银行)联合社通过招标,确定具有合法资质且业绩较好的从事审计(会计)、评估、拍卖、律师等事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
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以物抵债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
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各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和合规处
置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
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的价格(价值)必须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台帐,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

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合规处置原则。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
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五条各行社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批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方案;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行社要明确抵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报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研究设计抵债资产接收、处置方案,报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按网点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四)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抵债资产,汇总上报各类报表; (五)组织建立抵债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第七条各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分支机构抵债资产会计核算; (二)建立抵债资产分户账,定期与抵债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三)负责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过程中的费用审核及资金清算。
第八条各行社审计稽核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对抵债资产经济责任划分的稽核; (二)对抵债资产确定、接收审批程序的合规性稽核;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债资产保管情况稽核; (四)对抵债资产处置程序、结果的稽核; (五)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过程中的费用及资金清算的稽核。
第二章 抵债资产取得方式和价值确认
第九条各行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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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unjun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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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