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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公司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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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场制定的《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XX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本市场、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订货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本市场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订货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价值的20%。
第五条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如本市场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订货保证金措施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保证金按照订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八条本市场决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并报本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九条本市场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本市场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条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
第十一条本市场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第十二条当某一交易品种以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的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涨(跌)限幅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达到当日最大涨幅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达到当日最大跌幅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当日最大涨(跌)幅价位的情况。
第十四条当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调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第十五条若第N+1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恢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第十六条若某一交易品种在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调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3%。
第十七条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恢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第十八条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即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最大幅度),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本市场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交易品种采取风险化解措施。若风险化解,则第N+3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恢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若风险仍未化解,则该交易品种第N+3个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本市场将对该交易品种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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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