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①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
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③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⑤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⑥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①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②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还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③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2、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城乡规划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主要规划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等。
2)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其中,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属于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3)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4)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5)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6)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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