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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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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方便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挂职锻炼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会议、实****访学、考察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也应当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实****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二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权限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应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含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或上级党组织办理。党支部不能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一)相互直接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的规定:
1、校内各基层党委具有与校内其他基层党委相互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2、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具有与北京市委管辖的党委(工委)相互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3、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具有与北京市外以下组织相互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二)相互直接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规定:
北京大学党委具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及上级部门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第三条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四条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条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1、因工作、学****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新生入学、教工入职时,党员须在报到2周内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所在院系党委秘书。
2、基层党委秘书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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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