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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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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2006年07月27日 14:50:26 来源:中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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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的概念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具体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 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概括地说,就是给予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给予财物,也包括给予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从广义上来说的,既包括通常意义的销售或者购买有着物质特征的商品,同时也包括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因此,商业***的概念也可以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的特征
    从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商业***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是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这种特定的***主体是商业***区别于其他***的一个重要特征。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倘若***的目的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是为了晋升职务、私放罪犯、办理出国手续等,就不能认定其为商业***行为,而可能构成其他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者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服务等。其中,给予回扣是商业***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即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钱财等报偿。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由于商业***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也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商业***的危害
    商业***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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