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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解释”解读及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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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主讲教师:刘定慧
E-mail:dinghui_liu@
“两高解释”解读及
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
“两高解释”解读及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
第一章“两高解释”及相关刑法条款解读
第二章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
第三章关于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两高解释”及相关刑法条款解读
一、环境司法的发展
二、“两高”相关解释
三、解读“严重污染环境罪”
四、解读环境监管失职罪
五、解读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一、环境司法的发展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造成以及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
此外,《刑法》的其他章节里规定了与破坏环境资源罪相关的一些犯罪,如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走私罪(走私固体废物),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渎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三款已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修正案(四)》。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庭审记录 ——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
【案情介绍】2004年3月,四川沱江发生因川化股份技改项目违规生产造成的严重污染事故。2004年3月2日下午,由于水质严重污染,内江、简阳、资阳三地城乡自来水公司停止取水和供水。事发后四川省环保局立即召开事故调查紧急会议,组成“沱江水污染事故调查小组”。2004年4月29日,川化集团总裁、董事长谢木喜引咎辞职,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环安处处长何立光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04年12月23日,李俭、吴贵鑫、何立光3人被锦江区检察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起诉到锦江法院。
2005年1月5日上午9时20分,成都锦江区法院法庭内坐满了来自川化股份的职工及各界旁听群众,3名被告聘请的6名辩护律师相继入庭。9时35分,李俭在法警的带领下第一个跨入法庭,他身后跟着吴贵鑫和何立光。
庭审记录 ——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续)
锦江检察院公诉人首先宣读了对3人的起诉书。锦江区检察院指控说,川化股份公司违反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在未报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2月11日对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进行投料试生产。试生产中,由于用于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的气提塔不能正常运行,视镜的垫子刺漏,结果导致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
公诉人指出,正是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川化股份排污沟排放水氨氮指标严重超过强制性国家环保标准,导致沱江干流在2004年2月至4月期间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李俭身为川化股份的总经理,对沱江污染事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吴贵鑫身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何立光身为公司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庭审记录 ——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续)
【法庭辩论】对于检方的指控,李俭等3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护。
作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李俭首先进行辩护。:“,我咨询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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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